奖励办法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2-01-01 00:00:00   查看次数:37100 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设立,面向全国机械工业的综合性科技奖项。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机械工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种:

    (一)机械工业技术发明奖

    (二)机械工业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机械工业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应保持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行业科技工作者。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机构由管理机构、评审机构和办事机构组成。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立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指导和管理。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

奖励管理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械工业奖励工作办公室)为办事机构,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负责制定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年度评审活动。

第七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坚持公益原则,相关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项的设置

 第八条  机械工业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九条  机械工业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 产生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一条  以下成果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不宜公开的成果;

(二)存在知识产权归属及完成单位、完成人争议的成果;

(三)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成果。

第三章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提名:

(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会员,包括专业协会和学会、地方协会;

(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各专业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

(三)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单位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需本单位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提名;

(五)机械工业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机构。

专业评审组秘书处挂靠机构,实行提名回避制度,不得提名本专业领域评审的项目。

第十三条  提名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所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或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机械工业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建立覆盖机械工业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六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保密规定。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和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公平、公正性的活动。

机械工业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建立提名机构、评审专家、侯选者的信用记录制度, 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采取网评、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终评等三级评审制度。

第十八条  机械工业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专业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参与网评和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按照评审规则进行初审。专业评审组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评审标准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办法由机械工业奖励工作办公室制定。

第十九条  机械工业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对拟授奖者及组织履行告知义务,授奖前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条  奖励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以及机械工业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告知反馈结果,对建议授奖项目进行审定,并批准授奖项目。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天。个人或组织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提出。机械工业奖励工作办公室按照异议处理规则和程序对异议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奖励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奖名单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向社会发布,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机械工业奖励工作办公室通过相关网站、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并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二十三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组织或个人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禁止使用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一经核实,经报请奖励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并向社会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提名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由机械工业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参与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申报、提名、评审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各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一经核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11日起施行,原《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20221月修订)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   邮编:100037
电话:(01068351688/68326820
E-mail:chinajixiekj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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